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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货车碾压致飞石伤人 法院判司机承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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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四川成都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4-07-30
浏览次数: 110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 成都家电售后服务维修中心
  • 联系人客服    未注册
  • 手机028-83085150
  • 地区四川 成都
  • 地址上门维修:空调、电视、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燃气灶、抽油烟机。成都市区,新都,双流,温江,郫县,龙泉均可以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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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成都一货车碾压致飞石伤人 法院判司机承担全责

大货车在路上正常行驶时,车轮碾起一块石头,石头飞到路旁将一行人腿部砸伤。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毕明雄律师认为,在不同路况下,司机、路政管理方和行人将承担不同比例的责任,具体区分如下:  大货车在路上正常行驶时,车轮碾起一块石头,石头飞到路旁将一行人腿部砸伤。交管部门认定,司机和路人均无过错,此次事故属于意外。司机据此拒绝赔偿,后被告上法院。近日,锦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机在驾驶过程中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对道路上面的石块本应尽早发现并进行回避,但仍导致他人受伤,遂判决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3年5月20日,廖某驾驶一辆“红岩”牌大型货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车轮碾起的一块石头砸向路人罗某,造成罗某腿部受伤。事发后,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货车司机和路人都无过错。   不过罗某要求货车司机赔偿,但对方以交管部门已认定属于意外为由加以拒绝。协商未果后,罗某将司机廖某告上了法院。   近日,锦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廖某作为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对道路上面的石块本应尽早发现并进行回避,结果致使行人受伤,从民事赔偿责任的角度而言,廖某仍应赔偿。   同时,锦江区法院指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作出行政、刑事、民事处罚或赔偿的主要依据,但这仅是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相关法规作出,与民事赔偿并不当然一致。   近日,锦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廖某对罗某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廖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廖某自行承担,即廖某赔偿1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8万余元。   律师说法   公路乱石伤人,谁该担责?   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毕明雄律师认为,在不同路况下,司机、路政管理方和行人将承担不同比例的责任,具体区分如下:   高速公路上:   路政部门或应承担主要责任   毕律师认为,高速公路管理方应保证路面不存在安全隐患。高速行驶过程中,对司机的注意义务要求相对较低。如果发生飞石伤人,路政部门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司机次之。同时,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蒲浪律师也表示,高速行驶的车辆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致人伤亡的,司机均应担责。   普通路面上:   看石头多少,司机担责不同   毕律师认为,在非高速公路上,如果只有一块石头,即便速度不快,司机往往也很难发现,司机只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即便赔偿也仅承担较少部分。而如果一段路上有很多石头,司机及早发现并不难,应马上减速缓行,避让行人。否则司机应承担较多的责任。   施工路段:   施工方应承担告知义务   如果是在施工路段,则施工方应以醒目标志提醒司机和行人,让对方注意减速和避让,否则一旦发生事故,施工方应承担较多责任。   在有警示的情况下,司机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施工方仍应保障通行路面无安全隐患。在此情形下,如果行人未保持与机动车的安全距离,自身存在过错,应相应减轻司机和施工方的责任。 原标题:货车碾压致飞石伤人 法院判司机承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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