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利保代甘肃分公司被罚2万:违规制作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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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宏利保代甘肃分公司被罚2万:违规制作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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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经讯 10月15日消息,甘肃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北京宏利保险代理甘肃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北京宏利保险代理甘肃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的违规行为,甘肃保监局决定对北京宏利保险代理甘肃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当事人李娟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身份证号码:62012119830308XXXX

  当 事 人:北京宏利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宏利保险代理甘肃分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宏利保险代理甘肃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北京宏利保险代理甘肃分公司、李娟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职     务:时任北京宏利保险代理甘肃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北京宏利保险代理甘肃分公司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五条,我局决定对北京宏利保险代理甘肃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决定对李娟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住     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武门街道南滨河东路399号第2层001室

  当 事 人:李娟  

  甘肃保监局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付款凭证复印件(注有当事人称号)送我局备案。

  住     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XXXX

  主要负责人:李娟

  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

  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北京宏利保险代理甘肃分公司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保险代理机构季度业务汇总表复印件、当事人任职文件、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时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李娟是对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8年10月12日

  经查,北京宏利保险代理甘肃分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甘肃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布(北京宏利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处罚文号:甘保监罚〔2018〕26号)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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