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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讯 日前,江苏证监局发布了对江苏悦达善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悦达善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我要反馈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但公司在管理悦达九号基金的过程中,未按照上述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表示,2016年5月31日,悦达善达设立悦达善达定增私募基金九号产品(简称悦达九号),管理规模13,710万元,投资者共88人。
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悦达善达定增私募基金九号基金合同》第十九章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每月基金份额净值、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同时约定“基金管理人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或进行相关通知。1、传真、电子邮件或短信。2、邮寄服务。3、基金管理人网站。4、其他中国证监会以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途径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