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讲座空调安装工死亡到底该谁赔?
发布时间:2018-07-22
维修电话:400-666-1443, 15311484933 (同微信).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法治在线节目。 故事发生在2012年5月的一天,上海市浦东区的一家大型电器商场,某空调销售公司(以下简称空调销售公司)在为当地某居民小区一住户,孙大鹏家里安装空调时,因为当时天气炎热,是空调销售旺季,买空调的人特别多,空调销售公司原来的空调安装工人太少,一下子无法满足客户的安装需要。公司为了解决空调安装工人手不够的困难,经公司管理层开会研究决定:采取临时请来专门从事家电安装服务的一些个体户来安装,其中有一位个体户叫王泉水的人,销售公司与个体户王泉水签订了书面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王泉水自备安装工具,每安装一台空调由销售公司支付报酬为人民币100元。 合同签订完毕以后,王泉水很快自带安装工具(比如:钳子、扳手、冲击钻、保险绳、膨胀螺栓、等等)高高兴兴到客户孙大鹏家里安装空调去了。孙大鹏的住房是在15层高的高楼里面,而且这栋楼的外墙全部是空心砖砌的墙体。在安装过程中,因保险绳脱落王泉水不慎从15层的高楼坠楼当场死亡。 王泉水的妻子很快得知此消息,悲痛欲绝,左邻右舍和亲朋好友都非常关心此事,不约而同地都提出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的人说找空调销售公司赔偿,有的人说找住户孙大鹏赔偿,还有的人说干脆把两个都告上法庭,到底是该告谁呢?。 (插入语):谁不想平安?谁不想幸福?谁又想发生安全事故?发生事故后,到底责任该谁承担?受害者家属又该如何主张赔偿?王泉水的妻子及其父母开始找到空调销售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公司经理说:“我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我们双方签订合同时,并没有约定;出现安全事故一定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他自己不小心造成的,我们没有责任。要么你就去找客户孙大鹏赔偿好吗!”接着王泉水的妻子家人又找到孙大鹏协商赔偿事宜,他们刚一到孙大鹏家门口,孙大鹏就问:你们来干什么?他们异口同声回答到:王泉水是给你们家安装空调时摔死的,你们总得有个说法,孙大鹏回答道“王泉水他来帮我安装空调,不但没有安装好,而且还影响到我花了钱,至今还没有享受空调给我带来的一丝丝凉意。请到你们,我算是够倒霉了,我还没有找你们的麻烦,你们反倒找我的麻烦来了,岂有此理?再加上,我又没有请他来安装空调,是他自己来的,谁请你的,你们找谁赔偿去。况且我和王泉水根本就不认识,也没有签什么合同,我在整个空调安装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责任。因此我不可能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果你不服,你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还没有等孙大鹏的话说完,王泉水的妻子家人非常气愤,说到:王泉水死亡了,你们不但没有同情心,反而说一下绝情的话,你简直不是人,你一句,我一言。说着说着,双方就打了起来,有人报警,警察来了才平息事态。 伤亡事故发生很久了,王泉水的妻子及其父母都找不到这起事故究竟该谁来承担赔偿责任?(配手势动作),空调销售公司不愿意赔偿,客户孙大鹏也不承担赔偿,王泉水本人也没有购买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受害者家属到底该怎么办呢?难道就这样自认倒霉吗?还是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受害者家属几次到律师办公室咨询,结果究竟是怎样?如果起诉法院,法院审理的结果又会是怎样?欢迎继续收看本期法治在线节目。 王泉水的妻子及家人这几天都睡不着,整天讨论赔偿事宜,王泉水的父亲说道;“不是说,2011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以后,死亡一个人,命价可以值60万元左右嘛,并且不分城市和农村户口了。”王泉水的母亲赶紧说道;对,对,对,我也听说侵权责任法中也有规定。可问题的关键是,这个算不算工伤?这个是不是侵权?如果是,那又该是谁侵害了谁的权利?比较我们不是律师,我们不懂这个”王泉水的妻子说道:“你们不要说了,要不然,我们一起去咨询一下律师不就清楚了吗?”两位老人也跟着说,那好,我们马上去咨询律师好了,那赶快走,快点快点!于是他们几个人很快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就他们的问题咨询了律师,律师听完他们的陈述及提问以后,便不慌不忙地一一作出回答。 第一个问题;关于你们说的:“死亡一个人,命价可以赔60万元,的问题,你们的说法,严格意义上讲是不正确的,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不能用一个人的生命与60万元划等号。 (加字幕提示) 根据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这样算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最高可达60万元。而不是死一人可以值60万。 第二个问题;关于你们说的:“侵权责任法中有规定,死亡一个人,死亡赔偿金不分城市和农村户口的标准问题,这个说法严格意义上讲也是不正确的, (加字幕提示)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请注意,这里是说的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比如说,飞机空难,火车出事了造成多人死亡的,为了快速解决问题,不再分城市和农村户口,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者是,必须”,可以在法律上解释为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是有选择的适用。与你们说的不是同一回事。 第三个问题;关于你们说的:是工伤或者是雇员损害赔偿的问题, (加字幕提示) 根据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你们提供的情况,我个人认为王泉水的死亡既不是工伤也不是雇员损害赔偿问题,当然,由于我的水平有限,我的解答仅供你们参考,不一定完全正确。 王泉水的妻子及家人走出律师楼后,对律师的解释,好像听懂了一些,但是又不是全部明白,特别是对第三个问题;既不是工伤也不是雇员损害赔偿的问题,很不满意律师的解答,于是又走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去咨询律师同样的问题,接待他们的律师是一个比较年轻的律师,心里很想接这个案子,简单听了一下,随便说了一句“这个简单,死了人,当然就该赔偿,还想耍赖,岂有此理!这个案子包在我身上,没有问题,赢定了,”王泉水的妻子及家人听过以后,很高兴,于是就决定聘请这位律师为他们的代理律师出庭为他们打这场官司。就这样,王泉水的妻子及家人一张诉状将空调销售公司告上了当地基层人民法院, 插入短片(一审法院开庭图片): 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及其代理律师通过对起诉书的陈述,被告及被告代理律师的答辩;双方通过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双方争论非常激烈,关于空调销售公司与个体户王泉水之间究竟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存在不同意见。 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两者之间是雇佣关系,公司是雇主,王泉水是其雇员,王泉水在从事雇主所指示的工作任务时发生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空调销售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不是雇员损害赔偿纠纷,公司是定作人,王泉水是承揽人,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自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故王泉水在承揽作业中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其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即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双方地位平等,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一定报酬。本案中王泉水与空调销售公司之间约定:合同约定王泉水自备安装工具,每安装一台空调由销售公司支付报酬为人民币100元。 可见王泉水在本案中提供的不是劳务,而是将空调安装好这一劳动成果,同时王泉水根据劳动量自己决定人员安排,其不受空调销售公司控制、支配,具有人身独立性。故王泉水与空调销售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虽然空调销售公司在装修时没有审查王泉水是否有装修资质,就签订合同让其安装空调,在对承揽人的选任上有过失,但王泉水在装修过程中如造成承揽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损害的,空调销售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本案中王泉水在装修过程中造成自己死亡,空调销售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王泉水在空调安装过程中死亡其近亲属要求空调销售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人民法院最终依据 (加字幕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判决某空调销售公司对承揽人王泉水的人身损害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驳回王泉水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王泉水近亲属不服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至此,这一场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终于告一段落。在我们生活中经常听到或者看到一些建筑工人或其他高空作业的人员以及煤矿工人,没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又不注意安全操作规范,经常发生安全事故,不是摔伤就是摔死。通过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必须提高安全意识,安全生产永不忘记。 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们,感谢收看本期法治在线,下期节目再见!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李鹰整理 2013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