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160的所有权是怎么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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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60的所有权是怎么算出来的?

发布时间:20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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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小竹

  法官具体解析,算出各人份额

  诉争两间房屋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是1991年周荣申请所建,属于周荣夫妻、周建及王英(周建祖母)共同全部,周建婚后与郑兰在此居住。1993年,周建前往上海工作,搬离了诉争房屋,之后其妻女即原告三人亦前往上海定居。

原标题:87/160的全部权是怎么算出来的?

  周建养母于2011年去世,其遗产为属于其全部的29/80的产权,由其法定继续人周荣继续29/160的份额,周小纹、周小竹各代位继续29/320的份额。此时,周荣、周云、郑兰、周小纹、周小竹分别享有两间平房87/160、1/8、1/20、9/64、9/64的份额。

  郑兰

  周建

  周建于2010年死亡,由其法定继续人周荣夫妇、郑兰、周小纹、周小竹均等继续1/20的份额。此时,诉争两间房屋分别由周荣夫妇、郑兰、周小纹、周小竹、周云各自享有58/80、1/20、1/20、1/20、1/8的份额。

  (妻 原告)

  周荣(子)

  诉争两间平房属于周荣夫妇与周建、王英(周建祖母)共同所建,则可以认定周荣夫妇对该房屋共同享有1/2的份额、周建、王英各享有1/4的份额。

  人类关系图

  (女 被告)

  周云

  周小纹

  王老

  (文中涉案人类均为化名)

  镇江一套建于上世纪90年代的老宅,却引发了一起继续权纠纷官司。近日,镇江丹徒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及析产、遗赠及继续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分别享有老宅1/8、87/160的全部权。那么,这样的比例,法院是如何清算或者分割出来的呢?为此,记者专程请教了主审法官。 通讯员 吴安娜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万凌云

  周老

  (养子)

  一处老宅引发一场继续权纠纷

  之后,王老、周建、周建养母先后去世。2013年6月,周荣自书遗嘱一份,说明妻子去世后,自己一直跟随外甥女刘小佳生活,愿将包括诉争房屋在内的全部房产馈赠给刘小佳。周荣去世后,刘小佳除保留上述两间房屋外,其余全部重新翻建。原告三人认为刘小佳侵犯了其遗产继续权,故提起诉讼。

  刘小佳

  庭审过程中,法官明确了诉争房屋的权属及涉案房产范围,并依法进行分割,最终判决原告三人对诉争两间房屋分别享有1/20、9/64、9/64的全部权;被告二人分别享有1/8、87/160的全部权。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全部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假如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全部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全部,其余的为被继续人的遗产。

  那么,这一比例的全部权,到底是如何清算和分割出来的?主审法官给记者进行了具体的解析:

  (女 原告)


  相关法规

  王英于2002年死亡,由其法定继续人周荣、周云均等继续1/8的份额,此时,诉争两间房屋分别由周荣夫妇、周建、周云各自享有5/8、1/4、1/8的份额。

  (女 原告)

  (女 被告)

  当天,经丹徒法院审理查明,周老与王老生前育有一子周荣,一女周云(被告一)。周荣与妻子生前收养(未办理收养手续)一子周建,周建与原告郑兰于1992年结婚,同年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即二、三原告周小纹、周小竹。周云育有一女,即被告二刘小佳。

  周荣于2014年死亡,根据其与刘小佳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其享有的87/160份额,归被告刘小佳全部,此时刘小佳、周云、郑兰、周小纹、周小竹分别享有两间平房87/160、1/8、1/20、9/64、9/64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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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被继续人的子女先于被继续人死亡的,由被继续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续。代位继续人,一般只能继续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续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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