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肯交出被起诉,公司证照印章究竟该由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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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肯交出被起诉,公司证照印章究竟该由谁来管?

发布时间:20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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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告公司的章程约定,现被告徐某持有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缺乏合法持有的依据,故被告徐某应立即将其返还原告公司。

2011年7月,该公司制定公司章程,约定法定代表人除行使本章程规定的职权以外,还应当行使以下职权:保管公司的营业执照,保管和使用公司的公章;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在法庭上,被告徐某辩称,原告公司与案外人尚有诉讼案件,返还证照、印章会对原告公司不利。陈某提出本案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其以公司名义的起诉。


原标题:股东不肯交出被起诉,公司证照印章究竟该由谁来管?

1993年4月,某公司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股东为另一家公司、徐某。期间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一直由徐某负责保管。

被告徐某作为公司股东,如认为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其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公司相关人员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或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扬子晚报网9月18日讯(通讯员 秦法宣 记者 万承源)在公司治理的过程中,证件和印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假如被人占据,往往会带来麻烦。

法院认为,因本案讼争标的为对公司证照、印章的占有,系物权范畴,不适用对债权诉讼时效的规定,故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公司的证照、印章属于公司财产。

于是,公司要求徐某归还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徐某未予归还,于是公司遂诉至秦淮法院。

综上,秦淮法院判决被告徐某向原告公司返还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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