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打电话肇事 发生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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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打电话肇事 发生事故赔偿

发布时间: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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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7日15时许,原告孙甲驾驶一小车载赵某、钱某、孙乙、孙丙沿21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到进贤县白圩乡麻山古寺门口40公里附近,超越一辆农用车驶回原车道时,遇被告李某驾驶一小车沿212省道由西向东相对方向驶来,因李某在行车过程中接打手机,致使该车方向偏离驶入左车道,原告孙甲见状即采取制动措施避让,因两车相距较近避让不及,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五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李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孙甲负次要责任,原告赵某、钱某、孙乙、孙丙不负事故责任。原告赵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42天,花费医疗费116861.59元,经鉴定为左髋关节损伤九级伤残,肋骨损伤十级伤残,自受伤之日起、护理期、营养期各150天,后续治疗费10000元,鉴定费2900元;原告钱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7天,花费医疗费49180.44元,出院后医嘱建议加强营养,定期复查、随诊,并建议全休3个月,其损伤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50000元,鉴定费2500元;原告孙甲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8447元;原告孙乙受伤后在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66元;原告孙丙受伤后在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312元。因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362678.75元。近日,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赵某、钱某、孙甲、孙乙、孙丙的损失,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133748.12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赵某11686.16元;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钱某185253.61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钱某4918.04元;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孙甲7508.48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孙甲844.7元;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孙乙482.58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孙乙76.6元;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孙丙1526.56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孙丙23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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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认定。被告李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对五原告的各项赔偿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理赔义务。原告钱某出院后医嘱全休三个月,故其误工费应按实际住院天数加三个月计算,被告李某承担的非医保用药法院酌定10%,遂作出上述判决。原告被告孙乙 我要反馈新闻公众号新闻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