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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30        浏览次数:196         返回列表                分享到: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国家自治区及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经新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对下列范围内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

一、项目名称:二工乡三工村二队六队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及补偿:东临现状围墙,南临铁路,西临长春路,北临城北主干道。征地蓝线用地面积约689980平方米。征收补偿按照二工乡(乡党发[2015]34号)及相关文件执行。

              三、征收签约时间: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12月10日。



四、本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将居住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等不当增加市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不当增加房屋价值的部分不予补偿。

五、本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80日内,向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