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发生事故 被挂靠公司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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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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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雅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7年1月11日21时许,沙雅县居民尼某驾驶载有艾某的轿车由省道210线自南向北行驶时,与对面王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造成艾某受伤。后经沙雅县公安局交通治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调查认定,王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挂靠在阿克苏某汽车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需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尼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为此,艾某将尼某、王某和王某车辆挂靠的公司诉至沙雅县人民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自己受伤住院期间花费的23万元。

    9月17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车辆挂靠公司未投保交强险,被判决与车辆驾驶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连带赔偿受害人损失。


    法官提醒,有些被挂靠企业疏于对挂靠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及对机动车运行的安全治理,极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望被挂靠企业引以为戒,对挂靠车辆及人员加强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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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尼某与王某未按规定驾驶车辆,致使艾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王某及阿克苏某汽车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承担70%赔偿责任,尼某在交强险之外承担30%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