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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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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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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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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 1、收养人需提供: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未婚证明、丧偶证明); (2)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户口所在区(县)计生部门出具收养人婚育情况证明; (4)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送养人需提供: A.监护人为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孤儿的兄、姐的,该证明由监护人所在单位或监护人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B.监护人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该证明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C.监护人为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该证明有承担监护责任的组织出具; D.指定监护人的情况下,该证明由孤儿 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由人民法院出具。 (4)孤儿的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二、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和儿童 1、收养人需提供: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未婚证明、丧偶证明); (2)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送养人(福利机构)需提供: (1)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3)弃婴公告,福利机构与收养人签订的《送养收养协议书》; (4)福利机构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的送养人情况,出具同意送养儿童证明 ; 三、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关系的子女 1、收养人需提供: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未婚证明、丧偶证明); (2)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户口所在地区(县)计生部门出具收养人婚育情况证明; (4)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送养人需提供: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 (2)单位或社区(村委会)出具婚姻状况、有无子女; (3)亲生父母亲自到场签订同意送养意见书; (4)与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不违反计划生育协议书; (5)公安机关出具的或公证的与收养人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被收养人出生证、户口薄。 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须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下落不明的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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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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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处地址:新兴街5号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地址:碱泉二街199号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地址:克拉玛依西街652号沙依巴克区政务服务中心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地址:河南东路791号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地址:七道湾南路232号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地址:开发区(头屯河区)维泰南路1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地址:米东区稻香南路1226号 乌鲁木齐县民政局收养登记处地址:乌县板房沟县政府2号楼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地址:乌市达坂城区二联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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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早上 10:30—14:00 下午15:30—1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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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乌鲁木齐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0991-4634439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0991-4634439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0991-4551725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0991-3194627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0991-4642575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0991-3775728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0991-3367344 乌鲁木齐县民政局收养登记处0991-5923137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0991-5919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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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不包括公告日期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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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下载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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