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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障法13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18  浏览次数:185
核心提示:信息标题 关于社会保障法13条 来信人姓名 朱璐维

信息标题
关于社会保障法13条
来信人姓名 朱璐维 来信时间 2014-03-12
来信内容     领导您好!!
我妈妈今年55岁了,2007年参保,缴费已经7年,根据社会保障法第13条文件,今年可以一次性缴费后面的8年社保费用了,而且我也咨询了市社保局12333热线,证明有此文件,并且得知武侯区社保局也有人办理过,但是我到新都区社保局办理时,却被告知现在办不了,原因是新都区从未有人办理过,他们要报知市里,再报省里,我就不明白,文件在,其他区可以办,为什么我们不能办,这样说报这里报那里,我们要等多久??
希望能尽早得到回复,谢谢!!
  
  
回信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信时间 2014-03-18
回信内容 朱璐同志:
    您好!
    您反映社保相关问题的信件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一章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保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目前,此种情况的补缴标准上级仍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您反映的情况,我局将积极向上级反映。
    友情提示:社会保险政策咨询请拨打12333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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