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己的RoHS规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对比欧盟的RoHS法令,我们看到了许多不同之处。
涵盖范围
在《管理办法》颁布后将公布一个电子信息产品细目及其释义,这个细目是依照经国家统计局确认的《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分类目录》、并依照《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要求做出的。有了这个细目和释义后,业内的每一个生产者就可以方便地“对号入座”,可以确认自己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电子信息产品”范畴。
投放市场
中国的《管理办法》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有毒有害物质限制和禁止时间尚未确定
限度及豁免
尚无最后定论,但可能会基于下列四种情况:
A – 同类原料 B– 金属镀层 C – <1.2 m3的零部件 D – 特定材料或配件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一开始是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那些“技术上已经成熟、经济上尚可行”的实现了有毒有害物质替代的或者符合了限量标准的产品将被放入目录,不放入目录就意味着暂时被“豁免”。因此,《管理办法》不需要、也没有必要设置关于豁免内容的条款。
重点管理目录
目录管理是《管理办法》确定的有别于欧盟RoHS指令的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控制的管理方式。它的目标对象是所有现在已知含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当确认其中某类产品已经实现产品的替代或有毒有害材料替代,或已经确认替代难以实现但可以做到符合限量的标准,对相关行业来说已经实现了“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则该类产品将被放入《目录》中,实行3C认证《目录》的形成过程将是渐进的,目录的形成过程将依照一定的程序,如征求相关企业意见,专家评估等。
标识
标识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须标明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环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原产地信息及包装物材料名称的标识。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按本标准6.2.1条所示样式在产品说明书中对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主要部件标识其名称及含量。其中,表二第一排为表头,第一列为部件名称;表二其他各列为有毒有害物质在该部件中的含量。若某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该部件中不含有,则该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对应的含量标注为“e”并应在表格下注明“e”的含义;若某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该部件中含有,对于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该部件中属于SJ/Txxx-200x限量标准中的EIP-D类的,则该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对应的含量标注为“D”,并应在表格下注明“D”的含义;对于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该部件中属于SJ/Txxx-200x限量标准中的EIP-A、EIP-B、EIP-C类的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不含十溴二苯醚)的含量超过0.1wt%的,标注为“>0.1wt%”,镉的含量超过0.01wt%的标注为“>0.01wt%”。 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附录: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标识标准》的控制范围
问:对产品进行准确标识需要时间,标准在发布之日起实施让企业难以操作,是否可以给企业留出一年的过渡期?
答:《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标准(以下简称《标识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本身不具强制性。但由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引用了本标准,所以,在《管理办法》生效后本标准即强制实施,其过渡期的长短是由《管理办法》决定的,与本标准无关。
问:《管理办法》和《标识标准》是什么关系?
答:《管理办法》是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七部门联合制定的七部委第39号联合部长令形式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其中包括有关标识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信息的规定;《标识标准》依据《管理办法》制定,以标准的形式规范了《管理办法》中有关标识的要求,明确了标识的方式、方法。制定《标识标准》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执行问题,它是贯彻《管理办法》的重要支撑标准之一。
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是什么?
答:《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是国家已有的有关产品标识的法规之一,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7年制定,《标识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标识要求应参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执行。
问:《标识标准》的控制范围与《管理办法》是否一致?
来源媒体:RFID射频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