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辽宁省消协系统接到了大量关于平板电视的咨询和消费纠纷,其中部分纠纷在调解过程中遭遇法律空白,生产商、经销商、维修商常常借此推诿,使调解无果而终,有些调解成功的案例也是费尽周折。近日,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将省消协及各市消协受理的部分平板电视典型投诉公之于众,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以使更多的消费者能够成功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包修期不明造成买得起修不起
2005年3月12日,消费者杨先生在沈阳购买了一台等离子电视,2006年8月21日正常开机后空白无影。杨先生要求免费维修,但维修中心称显示屏坏了,要他花1万元购买新屏然后由维修中心给更换。同样,2004年11月27日,消费者张先生也购买了一台等离子电视,2006年6月份屏幕出现质量问题,但厂家维修部门不予免费维修。
消协对上述两则投诉进行调解时,维修部门称该等离子电视已经超出了企业规定的一年整机包修期,因此不能给予免费维修。对于以上两起调解未果的投诉,辽宁省消协有关人士表示,1995年出台的“三包”规定电视机享受“整机一年,主要部件三年”的“三包”有效期,但是由于现在的平板电视当时还没有问世,“三包”规定中没有对平板彩电的维修范围、保修期限等做出明确界定,由此引发了平板电视“三包”执行难的问题。加之平板电视的主要零部件大多以进口为主,成本较高,免费更换成本大,厂家往往不愿为维修买单,因此引发的消费争议越来越多。消协人士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或完善相关法规,明确平板电视的“三包”方式,以使消协调解此类纠纷时能做到有法可依,避免消费者遭遇“买得起修不起”的尴尬。
模糊免责部件令责任难界定
2005年7月份,消费者李先生购买了一台三洋背投电视,价格为1.99万元。在一年包修期内,电视内置的灯碗烧透,售后服务部门称需要更换一个,但2200元零件费要由李先生自己承担。李先生认为机器在包修期内不应收费维修,但对方答复该零件属易耗品,不在包修范围之内,由此双方产生争议。
三洋在大连的代理商表示灯碗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因此不同意免费维修,最后消协不得不终止调解。辽宁省消协有关人士表示,调解此类纠纷的难点仍在于国家尚未出台明确的平板“三包”规定,厂家对电视的包修期限、产品使用功能和有关技术参数等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一些厂家在随机附带的材料中单方面注明“易损耗零件不保修”等条款并以此规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消协只能无奈地终止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