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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彩电巨头要美降低数字电视专利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28  浏览次数:43
核心提示:  美国FCC(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出口到美国市场的电视必须是数字电视,同时,13英寸以上
  美国FCC(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出口到美国市场的电视必须是数字电视,同时,13英寸以上的电视必须符合ATSC(美国数字电视先进制式委员会)标准的技术规范,而要达到这个规范,中国出口到美国的数字电视不得不用到ATSC会员企业的相关专利,因此中国的彩电巨头开始了与美国谈判出口专利费的拉锯战。   一场围绕在中国彩电企业与美国数字电视专利权持有者之间的知识产权拉锯战正在拉开,而标志性事件则是日前成立的“深圳市中彩联科技有限公司”,记者昨日获悉,我省的厦华、夏新企业是会员发起单位之一。   据了解,深圳市中彩联科技有限公司由厦华、夏新、新科、TCL、长虹、康佳、创维、海信、海尔、上广电10家彩电巨头抱团组成,十家彩电企业各出资100万元,各占10%股份,主要负责与美国数字电视专利权持有者进行相关知识产权谈判。   “专利费问题目前还在谈判中,由于双方的分歧较大,加上专利认定问题比较复杂,所以这个过程可能会比较漫长。”昨日,厦华新闻发言人魏自力告诉记者,除了在费用上双方的分歧较大外,在专利是否有效的认定上也存在着不少争议,如ATSC(美国数字电视先进制式委员会)的一些专利已经是属于行业技术的无效专利,但仍然试图向中国企业索要专利费,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就需要去交涉、谈判。   厦华集团品牌推广部的苏再泉也告诉记者,厦华数字电视不会因为目前的专利费问题而暂停向美国出口,专利费是针对整个电视行业收取的,新增的费用将会在原料、零部件等各个环节中消化,对整机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业内人士分析,中彩联公司的成立有助于增强我国企业的谈判能力,但是从长远上看,只有提高自主创新才能增强我国企业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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