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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日产部分进口趁魅征3.6%反倾销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04  浏览次数:63
核心提示: [ 消息] 7月17日,商务部宣布2013年第42号通知布告, 决定自2013年7月18日起,将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Nissan North A
    [ 消息]  7月17日,商务部宣布2013年第42号通知布告, 决定自2013年7月18日起,将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Nissan North America, Inc.)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所实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剂为3.6%,反补贴税税率调剂为0。  应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10月18日宣布立案通知布告,决定对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进口被查询拜访产品所实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办法进行新出口商复审查询拜访。  经查询拜访,商务部认为,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具备新出口商资格;在倾销查询拜访期内,原产于该公司的进口被查询拜访产品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3.6%;在补贴查询拜访期内,原产于该公司的进口被查询拜访产品获得微量补贴。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赞成,商务部裁定,自2013年7月18日起,将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进口被查询拜访产品所实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剂为3.6%,反补贴税税率调剂为0。  商务部于2011年12月14日宣布该年度第84号通知布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趁魅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实施刻日为2年。    更多浏览:    中国将对美部分进口汽车实施"双反"办法    201112/276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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