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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温宿一男子入户盗窃施暴 伤害户主遭重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08  浏览次数:28
核心提示:天山网讯(记者马辉勇报道)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对入户盗窃、伤害户主后逃跑的艾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
天山网讯(记者马辉勇报道)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对入户盗窃、伤害户主后逃跑的艾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10月3日12时许,被告人艾某走到阿某家附近时,发现阿某家无人,便潜入阿某家中,翻箱倒柜找财物,后艾某听见有人进院遂躲进屋门后,帕某、阿某先后回到屋内发现屋内有明显翻动的迹象,帕某关门时发现躲在门后的艾某,艾某用手将帕某打倒在床上,又遇阿某阻挡,艾某则掐住阿某的脖子致其不能反抗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阿某颈项部软组织损伤,其伤情属轻微伤。温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艾某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艾某辩称自己只是入户盗窃,不应构成抢劫罪。 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艾某入户盗窃时被被害人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阿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艾某辩称自己没有对任何人实施任何暴力行为,不应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艾某虽否认实施暴力行为,但被害人阿某、帕某的陈述均证实艾某对二人实施了暴力,且与证人证言,公安部门现场拍摄的阿某伤情照片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艾某实施入户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了暴力,其行为依法应构成抢劫罪,故对艾某的该辩解意见应不予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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