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城名都物管非法敛财行为的投诉!乱套了!
日期:2014-07-21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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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关于香城名都物管非法敛财行为的投诉!乱套了!



来信人姓名
王莉
来信时间
2014-07-14



来信内容

今天听说香城名都的地面车位要2万元出售,没有产权,只是使用权,管理部门应对香城名都物管这种非法的敛财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74条第3款的明确规定,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占用小区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修建的车位,也包括规划内违规将业主共有部分划为车位的部分,属于业主共有。第二,规划外新增加的车位,只要是占用业主共有的地方,那么新增加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而不允许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处分转让。如果开发商是利用业主共有部分新增加的是车库,也应属于业主共有;香城名都物管历来喜欢乱整,房管部门有没有对该物业进行整改?




回信人
房管局
回信时间
2014-07-21


回信内容

王莉,你好!你的来信已获悉,现回复如下:关于你的来信,我局工作人员与该开发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取得联系,了解到该开发企业并未出售该楼盘地面车位。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第三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可知,一般住宅区的地面车位,分为两种,一种是规划中即明确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或车库,开发商建好后作为产权方或使用方(如地下人防工程等)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进行处置,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另一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任何业主都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具体使用方案可以由共有权人共同决定。我局要求开发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停车位的问题,同时要求开发企业做好与业主沟通和解释工作。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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