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日期:2014-07-23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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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都家电售后服务维修中心 [未注册]
姓名:赵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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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信息标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来信人姓名
公司职员
来信时间
2014-07-17



来信内容

请问我们公司2014年4、5、6三个月没有交社保费用,若我们公司职工中6月或7月有生病住院,社保报账有没有影响?




回信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信时间
2014-07-23


回信内容

同志: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您所述的情况我们已经了解,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第十八条(欠费处理)中规定;参保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连续不间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发生欠费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 参保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欠费之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二) 欠费3个月以下补足的,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三) 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因特殊情况欠费,经申请并按规定足额补缴欠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后,可补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四) 个体参保人员欠费4个月以上的视为中断,欠费期间的保费不能补缴。重新参保后,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2009年1月1日本办法实施以后,初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需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5年,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或欠费4个月以上的,需累计缴费满20年。)我们收到信件后,电话联系您本人,因您的电话号码有误,无法联系到您,您若有其他相关问题请联系新都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咨询电话:8397600683996837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此复。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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