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8-04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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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信息标题
新都区政府、房管局不作为
来信人姓名
李波
来信时间
2014-07-26
来信内容
尊敬的领导:我于2010年底在新都新城区购买个人首套住房,面积88.52m2,总价388376,折合单价4387.4元/m2;房管局备案时间为2011年3月。按照新都区房管局所谓的契税征收标准,我的房屋单价超过2008年房管局颁布的政府指导价格(3119)的1.4倍(4366.6),我的住房就变成了非普通住宅,变成了“豪宅”!所以我的房屋契税按照房款总价的3%收取!!我缴纳的契税为11651.28元,如按1%缴纳契税为3883.76元。据我查阅相关政策法规,房屋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格应该每半年公布一次!我2010年买的房,契税收取标准为什么还是按照2008年的政策执行?!多收取我契税7767.52元,相当于我3个月辛苦工作为政府的财政收入作贡献了!这是政府的不作为为什么要让老百姓来买单!!这是变相在收刮民脂民膏!!这就是新都区政府所谓的“群众路线”?!以上我不明白,敬请释疑!
回信人
房管局
回信时间
2014-08-04
回信内容
李波,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我局工作人员在与您取得联系后,了解到您于2010年在新都镇“旺府豪庭”项目购买了一套住房,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2011年3月,根据备案时间,您所购买的房屋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应参照2008年1月15日公布的《关于调整住宅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新房[2008]4号)中新都镇平均交易价格的标准,即3119元/㎡。同时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须为家庭唯一住房):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以下(含144);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关于调整平均交易价格时间的问题,新都区现实行的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政策按照国税发【2005】89号文第十条规定“各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共同协商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方法。”;成房发【2005】58号文第四条“成都市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土地范围划分和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当地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后公布。”是符合规定的。新都区所制定的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平均交易价格,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所制定的,属于宏观调控手段,符合相关的文件精神。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