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房证明
日期:2014-08-19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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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都家电售后服务维修中心 [未注册]
姓名:赵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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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门维修:空调,热水器,冰箱,洗衣机,电视,燃气灶,抽油烟机
详细介绍
信息标题

查房证明



来信人姓名
胡星
来信时间
2014-08-06



来信内容

区长你好!是这样的,我在新都区斑竹园买了套房子,近期交房,开发商说可享受家庭产权税减免半的政策。但要求夫妻双方出具新都区无房证明和户口当地无房证明(四川户口)!因我是外地湖南的,我老婆是宜宾南溪农村户口,我老婆回南溪县房管局开证明时,可是他们说他们那里不开这些什么证明)没法办只能到当地村里面开了证明!请问这种村里开的无房证明有效吗?如果无效又需到什么地方开?具体那个部门开!另外我在外地可否委托我妻子去新都办理查房证明!谢谢!




回信人
房管局
回信时间
2014-08-13


回信内容

同志: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您可以到我局档案查询窗口开具您在新都区范围内的查房证明,在本人无法到场的情况,可委托他人持公证委托书进行代办,详细情况您可以拨打我局档案查询窗口的电话028-83046723进行咨询。由于首套或二套房屋的认定是由银行或税务部门进行,关于相关认定问题请您向银行或税务部门做详细咨询。此复此复



回信人
地税局
回信时间
2014-08-18


回信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契税征收相关政策问题回复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之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2]83号)规定,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享受减半征收契税优惠仅限首次购房。首次购房必须以税务部门认定为准,在地税契税征税系统中未购房、无纳税记录的,才认定为首次购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根据上述规定,购房享受契税优惠的先决条件,在2010年10月1日前是首次购房,此后是家庭唯一住房。因房地产信息不能联网查询,实际执行是全省范围内的家庭唯一住房。对于户籍不在大成都范围的购房人,只要您在户籍所在地未购买双证齐全的商品房,当地房管部门查询后就可以开具未购商品房的证明,该证明仅用于在新都购房审核税率。大成都范围内税收征管信息可联网查询,不需要开具查房证明。如果是农村产权的房屋,在当地社区或村委会即可开具房产证明。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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