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拆迁后契税补贴问题
日期:2014-09-18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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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信息标题

咨询拆迁后契税补贴问题



来信人姓名
佚名
来信时间
2014-09-10



来信内容

原来我家房子在新泰路,房子是我妈的名字,现在已经拆迁。由于早就听闻可能要拆迁,我以我的名字,在迁拆之前在新城区购买了一套房子,请问这种情况有无契税补贴。




回信人
地税局
回信时间
2014-09-16


回信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对拆迁货币补偿重新购房所涉的契税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执行。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以上规定有三个注意事项:1、 必须属于政府(包括政府平台公司)拆迁;2、 必须是拆迁在前,重新购置住房在后;在时间节点上,拆迁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间为准,重新购置住房以房屋备案时间为准。3、 被拆迁人与购房人应一致,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无论是利用国有土地安置还是集体土地安置,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即可享受契税优惠政策。但是,土地性质不同,交易转让要受到相关政策限制,土地权属是集体土地的,只能在本村集体范围内进行转让。根据您提供的情况,首先是被拆迁人与购房人不一致,再者是购房在前拆迁在后,因此不符合上述政策。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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