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
日期:2014-09-24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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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信息标题

农村土地承包



来信人姓名
林艳
来信时间
2014-09-15



来信内容

尊敬的区长您好!我是新都区清流镇三尺村的村民,我们社是二绕占地了的。现在就是有这个问题我的孩子是2011年生的,刚好就赶上,占地后重新调配土地。正好我们社上又有死绝户退田的,我们就接了田耕种。今年二绕复征地,又要面临土地的重新调整。就有人提出说我们孩子的田是公田不能种,要退出来。那我就咨询一下,我们到底有没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我们又能不能要求确权呢?




回信人
清流镇
回信时间
2014-09-23


回信内容

艳同志: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经实际调查了解回复如下:1、有没有目前耕种这块土地使用权?经了解,你户目前耕种的原整体消亡户(刘甫明)的部分承包田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的规定;属于社集体依法收回的集体公田。目前耕种这块土地使用权问题,应召开村民/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通过,由本社村民会议讨论决定。2、我们又能不能要求确权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以及成都市城乡统筹改革试验区的相关文件规定,你社于2010年召开村民会议通过了你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方案和长久不变决议的规定,你户于2011年新增人员不能再进行确权。此复。清流镇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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