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房产信息泄露
日期:2014-10-20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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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都家电售后服务维修中心 [未注册]
姓名:赵经理
手机:028-83085150
地址:上门维修:空调,热水器,冰箱,洗衣机,电视,燃气灶,抽油烟机
详细介绍
信息标题

举报房产信息泄露



来信人姓名
怪的很
来信时间
2014-10-10



来信内容

公安局的同志:最近有13183879138的诈骗团伙,号称是“新都房管局”进行诈骗。请捉拿归案。另外。他们居然能准确知道我的购房信息(传化国际的详细信息),1.请追责是传化员工买卖个人信息?2.还是房管局的人买卖个人信息?备注:如果你们接到的投诉只有传化的,那么你们就去调查传化的,如果还有其他小区,那么你们政府就要严抓你们内部买卖(重点调查房管局)!!!我太没安全感了。后悔死买传化国际房子了,那边不是家庭旅馆就是打架斗殴,不是嫖娼卖淫就是赌博。现在还知道我的个人信息!!叫我怎么活?再问一下@法院在我没有交房之前,是否是构成商品未成交?所签合同是否属于合同法的预付款?那么我是否有权提出申诉,终止合同——退房还钱!!!你们不用打电话来了,你们这个平台还是很负责的,确实不敢留邮箱、留地址、留电话。怕!!!




回信人
法院
回信时间
2014-10-20


回信内容

同志: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告知如下。您如果已经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合同双方均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相关义务,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随意变更合同。您所谓的“构成商品未成交”是一个事实状态,这个状态从法律上来说,即是在未交房之前你享有要求合同相对方交房的权利。但如果您因各种原因想终止合同,则涉及到合同的解除。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解除包括协商解除和单方主张解除。即是说,如果您和合同相对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即可以解除。另一种情况是,虽不能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如果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情形,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单方主张解除合同。对方有异议的,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果以上方式均无法解除合同,则双方仍然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若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您未提供详细资料,以上意见仅供参考。特此回复。



回信人
房管局
回信时间
2014-10-20


回信内容

同志: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由于您所留下的电话号码为空号,我局无法与您取得联系就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解与核实。我局在开展房屋登记工作的过程中,各环节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标准认真执行,对每位办事群众的个人信息均予以保护,在查询有关信息时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绝不会出现任意买卖、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对此,我局建议您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我局及时与您取得联系,了解有关情况,帮助您更好地解决问题。此复



回信人
公安分局
回信时间
2014-10-20


回信内容

市民:您好!您反映“举报房产信息泄露”的来信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接反映后,分局责成临江派出所调查处理。为进一步核实您所反映诈骗团伙的相关情况,临江派出所民警拨打您留下的联系电话与您进行联系时,发现该电话为空号,民警无法就您反映的情况作进一步核查。临江派出所将对您反映的诈骗团伙情况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发现,一旦查证属实,将依法处理。关于传化国际小区存在小旅馆的问题,已通过几次联合整治行动得到很大改善;小区内存在打架斗殴,涉黄、涉赌现象,临江派出所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为小区居民营造一个和谐的生活环境。广大人民群众若有问题,请登陆新都公安公众信息网(网址:http://www.xdga.gov.cn)直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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