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0-21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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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信息标题
钰邸华府投诉书
来信人姓名
江
来信时间
2014-10-14
来信内容
投诉书投诉人:钰邸华府小区业主被投诉人:成都钰都置业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依法责令被投诉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对被投诉人进行处罚,追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事实与理由:被投诉人成都钰都置业有限公司系新都区大丰钰邸华府楼盘开发商,被投诉人以商品房预售方式与各投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投诉人应于2013年8月31日向投诉人交付该商品房。但时至今日,被投诉人也未达到合同约定及其承诺的交付条件和使用条件。为了忽悠、欺骗、应付投诉人,被投诉人伙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伪造了虚假的五方《竣工验收报告》,但事后投诉人得知,该报告是在被投诉人根本未经规划验收合格、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未经人防验收合格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公然违法组织竣工验收出具的漏洞百出的虚假报告。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及《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对建设工程予以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消防法》第十三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2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被投诉人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就无权组织竣工验收,无权通知业主收房,更不能将房屋交付给业主使用。因此五方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报告的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故请求对被投诉人进行依法惩处,责令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此致投诉人:钰邸华府业主2014年10月15日
回信人
城乡建设局
回信时间
2014-10-17
回信内容
同志:您好!来信已收悉,我局质监站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建设、施工单位了解情况,并查阅了相关资料,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经查,“钰邸华府”工程由建设单位于2014年4月26日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单位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了竣工验收,我局质监站派员参加了验收监督。参与验收的五方责任主体单位具备规定资质,验收方案及程序符合规范要求。现因该工程消防验收相关手续未完善,故我局质监站未出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局未进行竣工备案。特此回复。另,我局质监站办公电话为:028-89396612.欢迎来人、来电、来函咨询。
回信人
规划局
回信时间
2014-10-20
回信内容
同志你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经查,该项目至今未到我局申报规划核实,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