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耕地、林盘地与社保、赔偿安置问题
日期:2014-10-22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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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信息标题

宅基地、耕地、林盘地与社保、赔偿安置问题



来信人姓名
呼延汉
来信时间
2014-10-12



来信内容

尊敬的县各级领导:今天在这里咨询一下,我区县现在进行的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对于没有报名参加城乡一体化的,但是当地政府之前又将其地块儿纳入规划建设范围的,当地政府应该怎样对其进行安置,所参照的我区各项最新赔付依据及标准又有哪些,如果一方确因不需要参加城乡一体化建设而腾地,那么政府是否可以强制让其搬离,如果可以强制执行,那么依据何在,像此种没参加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农户,自己的居所以及林盘地又被政府拿去用了的情况,是否应该纳入社保范畴,当地政府在用地过程中又必须要有哪些手续才能进行拆迁建设!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对于农村土地,本生产组织流转率达99以上,流转时间达到6年以上,农民失去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是否也应该纳入购买社保范畴!盼回复,谢谢!




回信人
国土资源局
回信时间
2014-10-20


回信内容

呼延汉同志:你好!你在区长信箱中的来信已收到,现回复如下:乡镇城乡一体化建设是依据新都府发【2006】120号、新都府发【2010】9号文件执行。参加城乡一体化为社员自愿原则。参加城乡一体化不能纳入社保范畴,其只是让社员由分散居住改为集中居住。土地流转后,社员并未失去土地,土地仍属村上,因此不能纳入社保范畴,城乡一体化建设具体是由各乡镇负责实施,具体事宜请向马家政府咨询。此复



回信人
马家镇
回信时间
2014-10-21


回信内容

呼延汉:您好!您咨询关于“宅基地、耕地、林盘地与社保、赔偿安置问题”的来信已收到,现就来信中提到的问题回复如下:我镇工作人员已与您进行了电话联系,得知您是我镇锦城村村民,帮忙咨询下锦城小区(锦城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在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区内的拆迁户(张建家)的拆迁情况。该拆迁户于2014年9月18日已与马家镇政府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当即完善了相关手续,签订了搬迁协议等。该户被拆迁的住房安置,建筑(附着)物、青苗及树木等补偿标准均按新都区府办发[2006]120号、新都府发[2010]9号文件执行。我镇农用地均经农户自愿流转,每年领取租金,不是征地,不能纳入失地农民购买社保范畴。如有不清楚的,您可到马家镇政府详细了解相关政策。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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